徐州师范大学老年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 2010-12-03  

  

徐州师范大学老年科学技术协会

2010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徐州师范大学老年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校老科协)是以我校离退休的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为主体,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本协会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进行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为中心,团结组织我校广大离退休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为教育教学改革再做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加强老科技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二、组织徐州师范大学老科技工作者进行科技考察,参与学校有关决策的咨询论证,提出政策建议;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进行科技咨询、技术开发、转让,新技术推广,经济项目评估等活动,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兴办科技经济实体等;

三、发挥徐州师范大学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面向我校学生及社会青少年,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为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四、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的沟通,反映我校老科技工作者的愿望、要求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同社会上各级老科协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六、宣传老科技工作者新成果、新贡献;表彰奖励在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及为社会两个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校党委、校行政的直接领导,接受校科技处的指导,挂靠在校离退休工作管理处。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中级技术以上职称的我校退休科技工作者、教师,以及从事过管理工作的干部,均可自愿登记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协会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对违法和严重违反章程的会员,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订、修改协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5年举行一次;代表名额由理事会确定,代表人选以学科组为单位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组成:理事人选要兼顾学科结构,理事当选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

第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各学科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选;

六、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推荐名誉会长、顾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挂靠部门资助;

三、团体、个人捐赠;

四、开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有偿服务、技术转让的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协会解散或停止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校行政批准方可。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学校党委、校行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其他未尽事宜在实践中充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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